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1 | 聊农(兽药)罚〔2024〕3号 | 肖净净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假兽药案 | 肖净净 | / | 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假兽药 | 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参考《山东省畜牧兽医局行政裁量权基准》序号157,本机关责令其停止无兽药许可证经营兽药的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142.4元; 2.罚款3284.4元; 罚没款合计4426.8元。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和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到聊城市内非税收入代收银行网点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聊城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5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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