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1 | 聊农(农药)罚〔2024〕5号 | 聊城高新区许营海润农业技术服务中心经营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的农药案 | 聊城高新区许营海润农业技术服务中心 | 单其海 | 经营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的农药 | 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并参考《山东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版)》二、农药,序号11,违法程度较轻,违法情节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裁量标准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处五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责令你单位停止经营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的“驱鸟先锋”驱鸟剂,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245.41元; 二、罚款6000元。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和缴款码告知单到聊城市内非税收入代收银行网点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聊城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5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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