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1 | 聊农(肥料)罚〔2024〕4号 | 聊城市金鑫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假冒肥料登记证号案 | 聊城市金鑫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钟新朋 | 假冒肥料登记证号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并参考《山东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版)》三、肥料,序号2,违法程度较轻,违法情节生产、销售肥料五吨以下(含5吨)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停止生产经营假冒肥料登记证号的肥料,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1000元; 二、警告; 三、罚款300元。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和缴款码告知单到聊城市内非税收入代收银行网点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聊城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4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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