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1 | 聊农(种子)罚〔2023〕13号 | 杨现喜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案 | 杨现喜 | 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参考《山东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版)》一、种子、食用菌,序号20,违法程度严重之规定,责令改正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10000元。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和缴款码告知单到聊城市内非税收入代收银行网点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聊城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1月22日 | |
2 | 聊农(农产品)罚〔2024〕1号 | 高凤芹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案 | 高凤芹 | 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参考《山东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版)》六、农产品质量安全,序号10,违法程度一般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的农产品予以监督销毁,并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59元; 2.罚款2500元。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和缴款码告知单到聊城市内非税收入代收银行网点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聊城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1月22日 |
扫码使用手机浏览本页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