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1 | 聊农(饲料)罚〔2023〕11号 | 莘县金杯饲料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案 | 莘县金杯饲料有限公司 | 狄保深 | 生产、经营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案 | 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二项,参考《山东省畜牧兽医局行政裁量权基准》(2023 年版)序号136,本机关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6800元; 2.罚款14600元; 罚没款合计21400元。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和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到聊城市内非税收入代收银行网点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聊城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12月25日 |
2 | 聊农(饲料)罚〔2023〕12号 | 莘县金鸡饲料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案 | 莘县金鸡饲料有限公司 | 卜令龙 | 生产、经营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案 | 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二项,参考《山东省畜牧兽医局行政裁量权基准》(2023 年版)序号136,本机关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本机关责令停止生产、经营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4000元; 2.罚款9380元; 罚没款合计13380元。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和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到聊城市内非税收入代收银行网点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聊城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12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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