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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结果公示(2023年第4期)
时间:2023-09-28 16:08:14
字号: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案件名称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1

聊农(渔业)罚〔2023〕7号

 

李保臣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案

李保臣

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

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二条和第四十一条第四款之规定 ,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参考《山东省畜牧兽医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版)三十四之规定,罚款15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和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到聊城市内非税收入代收银行网点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聊城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9月25日

2

聊农(渔业)罚〔2023〕8号

 

柴永贵未经兽医开具处方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案

柴永贵

未经兽医开具处方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

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九之规定,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六,参考《山东省畜牧兽医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版)三十九之规定,罚款125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和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到聊城市内非税收入代收银行网点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聊城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9月25日

3

聊农(渔业)不罚〔2023〕9号

 

阳谷县大金堤渔业养殖专业合作社未按规定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案

阳谷县大金堤渔业养殖专业合作社

吕赐祥

未按规定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单位)在10日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整改生产记录

整改期限内完成,不予处罚

聊城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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