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1 | 聊农(农药)罚〔2023〕6号
| 莘县庆龙农资有限公司经营假农药案 | 莘县庆龙农资有限公司 | 秦庆龙 | 经营假农药 | 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假农药,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3300元; 2.并处罚款15000元。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和缴款码告知单到聊城市内非税收入代收银行网点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聊城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7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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