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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结果公示(2023年第1期)
时间:2023-04-18 14:03:18
字号: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案件名称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1

聊农(动监)罚〔2023〕1号

刘成全经营病死动物

刘成全


经营病死动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5版)第七十六条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 罚款1350元;

2. 没收违法所得1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和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到聊城市内非税收入代收银行网点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聊城市农业农村局

2023418

2

聊农(动监)罚〔2023〕2号

刘太保经营病死动物

刘太保


经营病死动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5版)第七十六条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1350元;

2.没收违法所得12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和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到聊城市内非税收入代收银行网点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聊城市农业农村局

2023418

3

聊农(动监)罚〔2023〕3号

赫广军(聊城开发区广军养殖场经营者)经营病死动物案

赫广军(聊城开发区广军养殖场经营者)


经营病死动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5版)第七十六条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1110;2.没收违法所得90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和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到聊城市内非税收入代收银行网点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聊城市农业农村局

2023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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